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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程序规则(摘要)

 第一 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第二 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
    明;

    (三)需公证的文书;

    (四)与公证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五)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四 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由专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与预收
    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
    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第五 法律行为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 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公证应符合下列件

    (一)该事实或文书对公证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二)事实或文书真实无误;

    (三)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第八 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签名、印鉴应当准确属实;文书的文本公证,文本内容应与原本完全
    一致

 第九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公证处应拒绝公证

 第十 公证处对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责令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予以改正,并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发
    出司法建议书。

   当事人弄虚作假、提供伪证阻挠、妨害公证处查证工作正常进行的,公证处除可拒绝公证外,所收
 的公证费不予退还。

机关单位:北京市东城区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6区16楼(和平里南街) 邮编:100013 
电话:(010)84217035
传真:(010)84217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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