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公证
办理出生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 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等身份证明;
2、
出生证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出生证明(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或
街道办事处的由该存档部门出具);
3、
发往美国、泰国、法国使用的公证书或当事人有特殊要求,需要在公证书上附照片的,要
提交当事人近期二寸免冠片若干张(公证书上贴照片的当事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
4、
由他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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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学位证书公证
办理学历、学位证书公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 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2、 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等身份证明;
3、 学校或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学习经历证明。
4、 由他人代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5、 申请办理实体性学历公证的,当事人应提交本人的近期二寸免冠照片若干张。
未受刑事处分证明公证
办理未受刑事处分证明公证应提供以下材料:
1、 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等身份证明;
2、 当事人所在的单位人事部门或户籍所在地派出具的未受刑事处分证明;
3、 由他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书,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亲属关系证明
办理未受刑事处分证明公证应提供以下材料:
1、 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等身份证明;
2、 当事人所在的单位人事部门或户籍所在地派出具的未受刑事处分证明;
3、 由他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书,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经历公证
办理经历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 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等身份证明;
2、 当事人所在的单位人事部门或当事人档案存放部门根据档案记载出具的经历证明;
3、 由他人代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4、 当事人近期2寸免照片若干张。
婚姻状况公证
婚姻状况公证包括:结婚公证、未婚公证、离婚公证、未再婚公证、丧偶公证等。
办理结婚证明公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
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等身份证明;
2、 当事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有关婚姻状况证明;
3、 结婚证(结婚证丢失的应提交婚姻登记机关发放的《夫妻关系证明书》;
4、 结婚公证需要加贴照片的,应提交配偶双方近期双人照片若干张。
5、 由他人代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办理未婚、离婚、未再婚、丧偶公证
应提供以下材料:
1、
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等身份证明;
2、 当事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证明要根据当事人办理何种
公证写明当事人未婚或结婚、离婚、未再婚、丧偶等的情况);
3、 办理离婚公证的应提交离婚证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等(离婚证丢失的、应提交婚
姻登记机关发放的《解除夫妻关系证明忆》;
4、 办理丧偶公证的要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或尸体火化证明及派出所注销户口的证明;
5、 发往泰国使用的未婚公证书,当事人需提交本人近期2寸免冠照片若干张;
6、 由他人代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死亡公证
办理死亡公证应提供以下材料:
1、 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等身份证明;
2、 申请人与死亡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3、 死亡人生前的单位人事部门或生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有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说明;
4、 宣告死亡的提供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国籍公证
办理国籍公证应提供以下材料:
1、 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等身份证明;
2、 当事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3、 由他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书,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注:上述要求依司法部的规定而变化,请在公证员的指导下提供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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