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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法人资格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法人申请,依法证明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活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交往的扩大,法人资格公证在国内经济往来和对外贸易、境外投资、国际投标、承包工程等活动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目前,此项公证是公证处最经常、最基本的业务之一。

  法人资格公证,由法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




 ◆ 办理法人资格公证,申请人应向公证处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 法人主体资格证明(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政部门
 核发的社团登记证书等)
 2. 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身份证明。
 3. 单位证明信,证明信要说明办证的目的、种类、用途、使用国家和地区。
 4. 由代理人代为申办公证的,须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委托书须
 写明代办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作单位及委托的权限、时效。
 5.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申请办理法人资格公证,应注意以下问题
 1. 申请人应向公证处说明办证目的、用途、使用国家和地区。
 2. 申请人应向公证处提交有效的法人主体资格证明,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须经过工商部门
 年检并加盖年检印章的方为有效。


机关单位:北京市东城区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6区16楼(和平里南街) 邮编:100013 
电话:(010)84217035
传真:(010)84217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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