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遗嘱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遗嘱人订立遗嘱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立遗嘱人申请办理遗嘱公证,应亲自到住所地或其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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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遗嘱公证,申请人应向公证处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 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
2. 遗嘱所处分财产的产权凭证,如房产证明、存款单、股权证明等。
3. 立遗嘱人行为能力不易判定的,应提供县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4. 遗嘱草稿或遗嘱。遗嘱应包括以下内容。
(1) 遗嘱草稿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住址。
(2) 遗嘱人的婚姻状况,子女及其他继承人的状况。
(3) 遗嘱爱益人姓名及与遗嘱人的相互关系。
(4) 遗嘱所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是否共有财产等)。
(5) 对遗嘱产处分和其它身后事务的处理意见。
(6) 有遗嘱执行人的,要写明行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 址。
(7) 遗嘱书写的年、月、日,并由遗嘱人在遗嘱书上签名,或盖章或按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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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遗嘱公证应注意以下问题:
1. 遗嘱必须是遗嘱真实意思表示,对受胁迫、欺骗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公证处不予公证。
2. 遗嘱处分的财产,应是个人财产,如是共有财产,则遗嘱中只能处分其中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的
部分。
3. 遗嘱人立遗嘱时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
4. 夫妻或其它财产共有人同时申请遗嘱公证的,应当分别设立,处分属于各自的财产份额,一般不 得共同设立一份遗嘱。
5. 遗嘱生效前,遗嘱人可依法变更或撤消遗嘱,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消、变更公
证遗嘱。
6. 不宜公开的遗嘱,遗嘱人本人应注意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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